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
| 标题: | 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| 发文机关: | 财政部 税务总局 |
|---|---|---|---|
| 发文字号: |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| 来源: | 财政部网站 |
| 主题分类: | 财政、金融、审计\税务 | 公文种类: | 公告 |
| 成文日期: | 2021年12月22日 |
- 标 题: 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
- 发文机关: 财政部 税务总局
- 发文字号: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
- 来 源: 财政部网站
- 主题分类: 财政、金融、审计\税务
- 公文种类: 公告
- 成文日期: 2021年12月22日
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
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,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:
(一)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;
(二)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。
二、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,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。
三、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,按本公告规定执行;已缴纳的相关税款,不再退还。
特此公告。
财政部
税务总局
2021年12月22日
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
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,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:
(一)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;
(二)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。
二、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,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。
三、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,按本公告规定执行;已缴纳的相关税款,不再退还。
特此公告。
财政部
税务总局
2021年12月22日